消防應急燈具屬建筑防火構配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消防應急照明 燈和消防應急標志燈,也稱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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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析消防應急燈具在建筑方向的應用

  • 編輯:zxb 修改時間:2011-04-13 15:18:18 來源:本站原創
  • 本文摘要:消防應急燈具屬建筑防火構配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消防應急照明 燈和消防應急標志燈,也稱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   消防應急燈具屬建筑防火構配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消防應急照明 燈和消防應急標志燈,也稱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災時正常照明系統不能再提供照明的情況下,為人員安全疏散、特殊崗位堅持工作以及滅火救援行動提供保障,設置的最基本要求是建筑內的人無論處于任何公共部位都可以通過借助一定的照度容易地識別安全出口的位置及規定的疏散路線。

      大量的火災案例表明,公共建筑由于安全疏散設施設置不合理或疏散不暢,人員在火災中不能正確的發現或識別安全出口所處位置,是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消防應急燈具在火災中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當引起我們高度重視。筆者結合多年工作實際,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的相關規定,就消防應急燈具 在建筑中的應用談談自己的觀點。
      
      一、消防應急燈具的設置范圍。
      
      《建規》第11.3.1條規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規》第11.3.4條規定: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建規》第11.3.5條規定: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建規》將消防應急燈具的設置單獨列為一個章節進行了全面規范,與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相比,明顯擴大了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范圍,突出了消防應急標志燈設置的強制性,如規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廠房(倉庫)的規定部位均應設置消防應急燈具,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除丁戊類以外的廠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門等部位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等建筑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然而,目前許多設計單位對規范理解不夠、執行標準不嚴,擅自降低標準設計,往往只重視了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對于多層工業廠房(倉庫)、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燈 具不予設計,尤其是對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不能嚴格執行,認為設不設無所謂。一些消防監督機構建審人員在審核消防設計時,由于認識上的誤區和對規范理解程度上的差異,把關不嚴,致使許多工程消防應急燈具 未設置或設置不到位,致使工程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災隱患。
      
      因此,設計單位和消防監督機構應高度重視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要組織人員加強對規范的學習和理解,加大對規范的宣貫力度,提高理論水平。只有設計到位,審核把關嚴格,才能確保消防應急燈具在火災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消防應急燈具的供電方式。
      
      《建規》第11.1.4條規定: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目前,消防應急燈具一般采用二種供電方式:一是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即正常電源接自普通220V照明 供電回路中,平時對應急燈蓄電池充電,當正常電源切斷時,備用電源(蓄電池)自動供電。此種燈具投資小、安裝方便;另一種是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即應急燈具內無獨立電源,正常照明電源切斷時,由集中供電系統供電。此種燈具便于集中管理、系統可靠性好。在選擇應急照明燈具供電方式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選擇。一般來說,對于小型場所、二次裝潢改造的工程可選用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對于新建工程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應盡量選用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使用最普遍的是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這種形式的應急燈每個燈具內部都有變壓、穩壓、充電、逆變、蓄電池等大量的電子元器件,應急燈在使用、檢修、故障時電池均需充放電,如將普通照明與消防應急燈具采用同一回路,使消防應急燈具經常處于充放電狀態,對電池造成較大損耗,加速了應急燈蓄電池的報廢,嚴重影響燈具的使用壽命。消防監督人員在對一些場所檢查中,經常發現應急照明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習慣性”消防違法行為,大多數是由于消防應急燈具未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所致。
      
      因此,消防監督機構在對電氣圖審核時,對消防應急燈具是否采用專用供電回路需引起高度重視。
      
      三、消防應急燈具的線路敷設及導線選型。
      
      《建規》第11.1.6條規定: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非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厘米。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管或閉封式金屬線槽,并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2、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電纜溝內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3、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4、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當敷設在同一井溝內時,宜分別布置在井溝的兩側。

      消防應急燈具在建筑布置中量多面廣,基本涉及建筑物的所有公共部位,若管線敷設不到位,火災中極易造成電氣線路斷路、短路、漏電,不但使應急燈具發揮不了應有作用,反而會引發其它災害事故。采用集中供電的應急燈具對線路的要求更高,因為此類應急燈具的供電是從配電盤干線接引,只要干線的某一處損壞或燈具短路,就會導致整根線路上的應急照明全部損壞。

      在一些工程消防檢查和驗收中常常發現消防應急燈具的線路采用暗敷時,保護層厚度達不到要求,明敷時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導線使用普通的護套線或鋁蕊線,未進行穿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進行保護。有的即使采取了規定的防火保護措施,對引入燈具 的軟管、接線盒、接線頭不能有效保護,甚至裸露在外部,有的將消防應急燈 具直接接到插座上、接在開關后的普通照明 燈具線上。這些不規范的線路敷設和燈具安裝方式在一些小型公共場所的裝修改造工程中較為普遍,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極其惡劣的。
      
      因此,我們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范和規定要求,加強對消防應急燈具配電線路的防護和導線選型,嚴格選購、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和電線電纜,做好配電線路的防火保護。

      四、消防應急燈具的功效和布置。
      
      《建規》第11.3.2條規定: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Lx;
      
      2、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Lx;
      
      3、樓梯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建規》第11.3.3條規定: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建規》第11.3.4條規定: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米,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米,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米。設置在地面上的應急標志燈,應保證視角連續,且間距不應大于5米。
      
      目前,消防應急燈具在功效和布置方面,經常會出現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相關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燈具的未設置;二是設置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位置過低,數量不足,且照度達不到規范要求;三是在疏散走道處設置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未安裝在1米以下的墻面上,安裝位置過高,且間距過大,超過規范要求的20米間距,尤其是設置在袋形走道和走道轉角區,燈具數量更是不足,間距過大;四是消防應急標志指示方向錯誤,不能正確指向疏散方向;五是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未設,或雖然設了,卻不能保證視覺的連續性。
      
      為避免上述問題的存在,消防監督機構必須加大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問題、制止不法施工行為,同時,要嚴把驗收關,確保消防應急燈具的功效達標、布置到位。
      
      五、消防應急燈具的產品質量。
      
      2007年我省對消防產品進行的監督抽查,共抽查了19批次消防應急燈具產品,僅有4批次產品合格,抽樣合格率僅為21%。抽查結果表明,消防應急燈具產品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問題:一是使用電池不符合標準要求。如:鉛酸電池、三無電池或同發證檢驗電池不一致;二是電池容量低,應急時間不達標;三是過放和過充保護電路得不到應有的作用。主要是由于部分生產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私自修改定型產品的電路,簡化或不設置過放和過充保護電路;四是應急狀態表面亮度達不到標準要求,亮度不均,懸殊過大。
      
      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均對消防應急燈具的技術參數、元器件性能,規格型號做出了明確規定。目前市場上生產、銷售的消防應急燈具,有的不符合市場準入,未取得國家相應的型式檢驗報告,有的產品一致性不符合標準,有的產品性能檢測不合格。有些不法生產、銷售商,甚至偽造型式檢驗報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以次充好,嚴重擾亂了消防產品市場。
      
      因此,消防監督機構應依照《消防法》及《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加大對消防應急燈具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力度,通過市場抽查檢驗方法和現場檢查判定,嚴肅查處不法的生產、銷售行為,以凈化消防產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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